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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英文名:ANHUIPROVISION  CHATMDER  OF COMMERCE。简称:A.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各行业供货商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各商业协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本会在全省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协调指导、自律职能,促进行业合作,推进健康、规范发展,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在国内、国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与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协会的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与信息反馈机制,将安徽名优产品推介出去,为繁荣安徽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产品营销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二)建立供货与零售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协调与合作,维护供应商在国内、外经营过程中正当权益。  
   
(三)建立发展与知名品牌的合作渠道,协助会员单位开发国内、外市场,组织大型商务活动。  
   
(四)推动先进流通技术在供货商企业中的应用、促进行业现代化。  
   
(五)收集国内、外供应商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和对外经济交流。  
   
(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做好这方面资料编辑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在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建立全省商品产销企业诚信信息体系,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资质信用等级评定。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合理的要求,并促使切实解决,同时教育和督促会员单位遵纪守法。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有关任务,接受会员及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凡在安徽省境内经过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各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三资”。联营等各种经济成分的商品生产、工业企业)。

凡是要求入会的会员,均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会员部推介,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要求本会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承担本会交给的任务;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协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协商并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的,如法定代表人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变更,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当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8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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