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货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理,强化自律机制,促进各专业委员会健康发展,协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条款,对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均为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托所在行业开展工作、发展经济,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从业人员商业道德。
第二条:组建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50名以上所在行业从业人员,由协会各行业领军人物申请(副会长以上人选),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协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复,随后提交协会行政、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任命。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与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福利待遇必须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会年会专业委员会必须选派5名以上人员参会,参会人员按会议均摊成本缴纳会务费。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领导层安排、重大活动、均要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备案。涉外活动、跨区域的学术活动,举办商业会展等需要协会及主管部门批复的事项,由协会按程序批复。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每年会费收取、财务收支、举办会议、项目开发、扶贫帮困、会员发展、外部交流、党建活动都必须提供书面报告。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结合本行业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出版报刊书籍(含内部出版)须事先向协会报告,出版后及时向协会及协会业务、行政主管单位寄送备案。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对台、对外学术交流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后报告业务、行政主管单位。凡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职务、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必须经协会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协会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组建后,两年内默默无闻,无所事事的,协会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长时间没有发挥作用,可有可无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如违反本制度,协会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协会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本办法至公布日开始执行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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