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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销售 供货商独担市场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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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底销售  供货商独担市场经营风险
    经济放缓,银根紧缩,年关渐近,合同临期,这段时间,许多供应商为完不成零售商场规定的保底销售额深感焦虑,有的彻夜难眠,面对合同中这一条款,供应商们苦不堪言。 
    省城某供应商去年与淮南一家商场签署联营经销合同,商场规定,供应商除了交纳商场规定收取的费用外,所供商品在商场销售额的24%为商场所得,全年保底销售额为45万元,按月分解,既每月如完不成销售任务,商场也要按月扣除销售所得9000元。实在完不成,双方协商解决。今年5月初已过半年多时间,该产品在这一商场实际销售额不到30000元,供货商在这家商场出售的商品即便一分钱本钱都得不到,反欠商场费用。供应商看到商场人气不足、销售清淡,提出终止合作,商场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今年10月18日,合同到期,产品全年销售为56000元,供货商决定离场,商场扣住剩余商品,要供应商按合同保底销售额买单,完全否认当时明示供应商:如果完不成任务双方协商解决的承诺。
    无独有偶,省城三位供应商去年底与合肥长江东路一家今年开业不久的商场签署了一年联营合同,交了全年的进场费,今年8月商场以销售欠佳为由,要求供应商调换经营场地,供应商没有同意,要求按合同执行。9月27日刚经营4个月,商场再次以同样原因对供应商提出同样要求,告之供应商如不同意,或者退场、或与商场重新签定保底销售合同,以确保商场利润。
    三位供应商们说:在商场开业后的经营期间,他们不遗余力参加商场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包括开业时的4折返款,然而4个月以来,整个商场仍然人气欠缺,销售不畅。
    生意不好,供应商也损失巨大,供应商们认为:商品在商场销售欠佳,零售商供应商都应负有责任,商场单方终止合同,供应商在开业前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场地,损失谁承担?商场为了达到与供应商重签保底销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停止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一位提供国际品牌的供应商在省城某大商场经营已经8年,每年商场按实际完成任务增加20%--30%确定为第二年保底销售额度,今年保底销售额为125万,扣点为30%,到目前止,实际销售为73.6万元,面对保底销售这一条款,供应商一筹莫展,剩下的2个月时间即使能销售15万,还有36.4万所供商品要由自己购买,等于自己要无条件支付商场109200元,想到这,该供应商说:“我已经竭尽全力了,这真是把人往死路上逼”。
    省城大部分超市与供应商签署的是经销、代销合同,合肥几位经营日用品的供应商说,超市除了规定供应商在经营中必须执行保底销售额外,还要签定“利润保底”,近期又要增加“费用保底”,以“三包”的形式确保商超利润逐年递增。  
    在超市经销、代销的商品,供货价由供应商提供,零售价由超市确定。超市为了扩大销售,经常采取降价促销,有时活动促削价甚至低于供应商成本价。商超低价促销,销售额在增长,超市却没有利润,为此,供应商尽管亏本,超市仍然要供应商另外支付费用,弥补超市因低价促销而造成原先应有的利润损失。
    近来,省城个别超市开始要求供应商签署“活动费用保底”,也就是说供应商在超市经营中,必须交纳超市一年中所设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即使不参加零售商场组织的活动,费用也要交纳。国家《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场众多收费项目明令禁止后,商场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名称改为“促销服务费”、“ 促销陈列费”、“ 促销宣传费”、“ 促销管理费”等。
    近几年来,供应商对零售商场在合同中增设保底销售这一条款实在无可奈何,如果不同意,将无法进场销售,如果接受,90%的供应商又无法完成,最终只能由供应商自己出钱买自己产品,来补足商家利润所得。
    据供应商反映,所谓保底销售就是商场为供应商设定支付商场利润的指标,商场销售达不到这个保底数,商家也要按这个指标进行扣除,超过销售额的按实际销售额结算。商场通过与供应商以“协商”方式来约定保底销售额,实际效果是商家旱涝保收,而供应商则要单方承担经营中更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共同获利的合作伙伴应该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很显然,保底销售这种营销方式将零供交易中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供应商一方。商场方面认为:实行优胜劣汰,符合市场规律,保底销售这种销售模式,可以促进供应商提高积极性,更好地想办法完成销售额任务。最终实现零供双方利益最大化。
    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第四款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就这一问题,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要以规制调整商超群体与供应商群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出于对市场规律及行业惯例的尊重,对于超市没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司法不宜过分干涉。但是,过分强调合同自由无异于鼓励超市滥用优势地位。商场向供应商收取无条件返利等费用便可能涉嫌滥用“优势地位”或者“经济权力”以转移商业风险、规避价格竞争压力、降低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当然,通过司法裁判所限制或禁止的是超市滥用优势地位而非利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风险共担”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公平界限因此便成为司法介入超市与供应商交易关系的“切入点”。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收费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变更或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诉讼请求,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予以裁判。
    值得欣慰的是,据供应商们反映,目前省城某家知名大型零售商场已经淡化保底销售实际数额,人性化的根据经营实际状况,放水养鱼,减轻供应商的负担。                                            (邓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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