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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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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箱(3) 

 


 
2008-10-26 13:00:35         文章来源:协会                     浏览次数:69 

1)某供货商咨询:我公司代理某厂家产品。在合作开始时,厂家业务代表书面(未加盖该企业公章)或口头承诺的事情,后来一直拖着不兑现,找到厂家理论,厂家含糊其词,声称是业务人员个人行为与厂里无关。请问厂家业务代表言行可视为代表厂家做出的承诺?
 
郭律师:在双方签订合同或履约的过程中,厂家业务代表书面或或口头承诺的事情,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视为厂家的行为,即使没有单位公章,只要是在其业务范围之内,都理应由厂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难以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很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对自己不利。因此,我们建议供货商与厂家或商场、超市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重视书面文件的保存,不要轻易相信业务代表的口头承诺。
 
2)某会员:很快就要到年底签合同的时侯了,面对商场、大型超市的霸王条款,经销商该如何面对?
 
郭律师:一般来说,商场和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会制作各自的格式合同。其中一些合同内容,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对供货商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限制,甚至会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的责任或限制对方的权利。面对商场、大型超市的这类格式条款,供货商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研究和对待,与对方谈判时要根据法律据理力争,以求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合作条件,对那些不合理的内容决不可轻易接受。对于已经签订的不公平合同,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变更或宣布无效。
  
3)某酒厂:我们是做酒水的厂家,现在与一些酒店合作时,经常涉及销售包场、买断等问题,在实际合作中,涉及到酒店不配合、暗箱违规操作、酒店自身经营不善等问题,因对方原因造成我们支付了高额费用,但实际效果不佳、亏损严重问题,我们可否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郭律师:鉴于这类合作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内容复杂、合同金额较大等特点,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各个方面的细节,对于合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尽可能的用书面形式写明,以免在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分清责任。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具体分析酒店违约行为给厂家造成的后果,并结合合同约定内容来予以确定。只有在酒店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或者其违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厂家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但在行使解除权时一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到对方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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