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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供应商投诉:某些商场与我们(特别是中小供货商)签订销售合同时,提供的是商场自定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我们不签就强行要我们退场或拖延转帐,请问这种做法可合理? 

郭律师:商场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大多采用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没有尽到上述说明要求,则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对于商场强行要求供货商签订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合同,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供货商本来可以拒绝签订或者要求变更合同条款,但大部分供货商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与商场的长期合作关系,而选择签订合同,默认商场这一不合理做法,而对于个别不愿意签订合同的供货商,却可能面临商场的清退或者其他不合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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