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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威力不慑 安徽零供合同范本即将“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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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半个余月,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办公室的投诉电话却比往日多了许多。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向来紧张的零供关系,并没有随着中央五部委的一纸文件而缓和。相反,部分零售商更是增加“莫须有”的款项,让供货商叫苦不迭……

   “供货商投诉主要集中在零售商不合理收费方面。令许多供货商气愤的是零售商对《零供办法》视而不见,仍然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收费。”邓修全介绍,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和谐之路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年关将近,寒冬来临。安徽供货商离春天有多远?也许,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让供货商们看到一丝曙光。

A.“莫须有”收费仍然存在


   《办法》在出台之前,由于媒体及协会等各方面的关注,来自各方的压力影响,零售商从未如此被聚焦曝光在受众的眼球下,气氛一度很紧张,零售商纷纷表示会照章办事。

   《办法》出台半个月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零供关系的聚焦率慢慢散开后,零供关系又回到了原来的轨道,一切照旧。

    王刚(化名)是合肥日之惠超市的供货商,代理两种产品。他告诉记者,自2006年7月份以来,日之惠超市强制执行了所谓的日销售额警戒线制度。即日之惠超市每天规定王刚所供的商品必须达到一定的销售量,否则要罚款。王刚介绍,去年的销售额是将近六万元,今年按照日之惠的要求必须达到十万元的目标,即每天两种商品的销售额至少是三百元,否则每种商品扣除十元。“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王刚说道,由于警戒线制度的实行,从今年七月到十月已经被日之惠扣除货款1380元。“从商四十多年,从来没有听说过还有警戒线这样的制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王刚气愤地说,据不完全统计日之惠超市一年收取费用项目多达18种,费用达8300多元。对于日之惠的行为,多数供货商还是敢怒不敢言。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日之惠超市办公室的一位陈姓主任,该主任说此项费用已经取消了,便匆匆挂断电话。记者在王刚手中的2006年11月份对账单上看见,两种商品警戒线罚款的数额,还有传真费等。

   据介绍,合肥多数零售商对于《办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不得收取的店庆费节庆费和进场费等费用仍照收不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多数超市收取的费用名目加起来达到60余种。

    至于零售商拖欠货款期限过长现象依然严重。“我们没有超市负责人的电话,要货款都是‘现场办公’,蹲点守候,就是这样超市有时也会和你打太极。”合肥你我他超市的一位供货商说道,今年五月的货款至今仍未“催回”。

   “目前变化不大,所有的程序都按照老合同在履行,以前收什么费并没有减少。唯一的变化就是零售商不会提出非常不合理的收费要求了。”一位供货商介绍。

B.零供示范合同文本呼之欲出


    据了解,合肥80%供货商的规模都偏中小型,往往受害最深的也是这部分群体。

   “由于渠道的强势,我们跟零售商签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话语权,零售商拿出来什么样的合同,我们就得签什么样的合同。”王刚对超市行为显得无奈,“三万元的罚款对实力雄厚的零售商起不到作用。”

   《办法》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让合肥供应商看到了规范合同文本的希望。

   记者从安徽省供货商协会了解到,目前,经过省工商局合同处第10次修改的《安徽省商品销售合同》文本,正在由相关专家参照该办法各项条款进行梳理核对和确认。省工商局即将行文与商务厅会签,将于近期由省商务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发文实施。

   但是,邓修全同时指出:“新出台的《办法》对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种‘鼓励’,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

   相关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供应商的弱势地位,国家就必须强制推行示范合同文本!

   据了解,伴随着《安徽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相,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按照商务厅的要求,将通过协会网站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与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将报送商务厅,另外还将通过网站提示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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