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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零售商“欺负”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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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店庆费下月一律取消,五部委发 布规定
       严禁零售商“欺负”供应商


   下月15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共同制订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省城商界人士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律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最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悉,该《办法》原名 

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2005年11月由商务部公开征求意见,是零售业内对于解决零供矛盾呼声最高的一部管理办法。 
六类收费一律叫停 
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使得众多供货商难堪重负,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省零售商家的收费项目基本在30种以上。既有合同内收费如场地费、月返、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又有合同外收费,如条码费、堆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地贴、墙贴、人员管理费甚至传真费等等。今后,不合理的促销费用将被一律禁止。 
记者昨天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看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和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对于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均一律禁止。 
“账期”不得超过60天 
拖欠供货商货款实际上已成为零供矛盾的一大隐患。不少超市、商场有意或无意地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圈地、再圈钱,利用新开设的商场、超市招揽供货商进店,收取供货商各种不合理费用,占用供货商货款,一旦经营不善,极易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2004年普尔斯马特崩盘事件就使得无数供货商一夜之间倾家荡产。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则对容易导致恶性卷款事件的账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此外,规定中还对零售商的一些特权予以取缔,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最高罚款3万元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行政力量已经介入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角逐。有关人士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本应是平等的商业伙伴,但供求关系的倾斜,在买方市场下,使得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严重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市场外部力量也即行政介入加以纠正,否则在没有市场风险又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无节制地榨取供货商将是零售商的必然选择。 
据悉,此次《办法》中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当然,一旦商家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其受到的罚款额可能数倍于3万元。 
此外,记者昨日采访时了解到,目前我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在制定当中,商务部文件的正式出台将会促进我省相关法规的出台。  
             本报记者 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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