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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潜规则将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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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潜规则将遭清理
文章类型:江淮时报 消费周刊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1月9日36
                   行走在钢丝绳上的供货商
  “如果用在钢丝绳上行走来比喻我们的处境,一点也不过分。”一直在合肥从事床上用品经营的的芦先生11月5日颇有感慨地对记者说,“超市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赚我们供货商的钱。用我们的货赚了钱,又总是千方百计拖欠我们的货款。凡是能想得出的费用他们都想出来了,凡是能不付给我们款的点子他们也都使上了。” 
  今年6月18日才组建的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11月3日对记者说:“目前,企业产品产大于销的矛盾与日俱增,处于弱势地位的供货商们不得不降低条件与零售商合作,而零售商依靠自身拥有的优势,不断翻出新花样,提出不对等条件,除了要供货商们提供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还无限期的拖欠、占压供货商货款,有的甚至还用占压的供货商的货款去扩建新的商场,然后再吸引供货商供货,如此滚动发展,却害苦了供货商”。  
  长期以来,供应商的商品要想进入卖场必须交纳一笔进场费,否则再好的产品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据业内人士介绍,卖场按照规模大小一般分为四个等级:5000—10000m2为KA级,2000m2以上为A级,800m2以上为B级,300m2以上为C级。这些不同等级的卖场根据自己的规模大小和经营实力向供应商收取标准不同的进场费。上海泰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陈经理11月3日向记者透露,自己的商品要进入一些中型商场,一般得交2000—5000元的进场费,而要进入A级以上的商场得交8000甚至万元以上,每种商品还得再交条码费、陈列费、促销费等。这样,往往商品还没有开卖,供应商就已经一次性花掉了几万元。
    不仅仅如此,如果卖场老板哪天突然关门歇业,来个一走了之,更让供应商们血本无归。
    业内的惶恐不是空穴来风。合肥市的侬特佳、南天、亚太等超市的倒闭,不仅使部分供应商遭遇灭顶之灾,也引起了一定范围的社会震荡。有数据显示,近一年半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供货商们讨债无门。
    将于年底生效的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中央四部委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有可能使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所改善。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中国零售业的灰色地带将获得扫除。
                   明确界定货款支付期限
  据了解,10月底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共37条,首次对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零售业最关心的关于“拖欠货款”的界定问题,《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快速消费品是指消费者消耗较快、需要不断重复购买的产品,包括食品、饮料、酒类、个人卫生用品、烟草等日常用品。     
  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不得因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或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指定销售额为由拖欠货款。 
                  11种不合理收费将被限制
  按照该《办法》规定,允许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但《办法》同时指出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且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30日。而且,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该《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据了解,在供应商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货款结算期限一般定为30天至60天不等。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不得从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抵扣。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新法出台意在三赢
  11月3日记者采访了合家福超市的负责人,他首先认为,新法的出台表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正在往更好的方向发展。长期以来,零售业市场上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一直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该《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业务关系,明确了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打击了一些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的不规范零售商,制止了这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也为双方的正常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苏宁电器的高经理也坦陈,零供矛盾的激化,归根结底是由于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未签订完善的合同或未严格按合同办事而造成的。谈及四部委出台的新法,高经理表示,苏宁首先要加强自身管理、协调内部矛盾;其次会严格按合同办事,绝不拖欠货款,进一步完善商场与供应商之间之间良好的信誉关系,以达到双赢的局面。      
  作为《办法》的受益方,上海泰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陈经理表示希望《办法》能够早日实施。当记者问及如果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其产品价格会不会因此下调。陈经理高兴地说,一旦减免卖场的新店开业费、上架费等额外开支,他们公司的支出就会大大减少,仅在合肥市场就能省去十几万,公司的利润也就随之增加,这对公司的发展和产品的开发是非常有利的。当然,产品的价格亦会作出2—3个百分点的下调。       
  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像生物世界中的食物链一样,取消零售商的相关费用—>供应商减少开支,利润增加(获利)—>供应商降低商品价格—>消费者减少支出(获利)—>消费者购买力增强—>零售商能卖出更多的商品(获利)。从中可以看出,取消进场费等不合理收费,得到利益的并不仅仅是供货商一方,消费者和零售商也能随之获利,真正能形成零—供—消三赢的局面。  
  有关人士提出,在新的环境下,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要规范合同,加大约束力,绝不给蓄意犯罪者以可乘之机。另外,要加强有关机构、体系的市场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双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诚信经营,提高彼此之间的信任度。
                         一切市场说了算
  仅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是不是就一定能够解决零售商的恶意拖欠货款问题?而《办法》的出台是不是就一定能够使诸如“进场费”之类的不合法费用销声匿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商务厅官员11月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部门出面干预,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目前,供应商各自为营,信息不通,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对于处于弱势的供方来说,自我保护最为重要。
  该人士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成立供应商联盟,建立起相关市场准入制度、预警机制来保证他们自己的权益,实现公平交易。进场费作为一种市场现象有它存在的理由,即使《办法》出台,零售商也可以更换名目来收取费用,这种变相收费政府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清除。因此,进场费能否取消,取消的效果如何,一切都还得由市场说话,由市场来自行调节。   
  省供货商协会邓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省供货商协会成立的4个多月时间里,已经成功地处理了多起零、供冲突,改善了我省零售业市场的零、供关系。现在合肥市场零、供之间冲突大为减少,双方矛盾也正在缓解。
                     传统模式急需走出尴尬
  “现阶段大商场实行的是引厂进店,超市则无偿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和商品,这样一来,零售商的自营能力没有了,零售商单纯成为经营的组织者,所经营的不是商品而是供应商。”业内人士一语道破目前零售业态模式的尴尬。 
  一些部门的相关调查显示,零售商目前开店资金的80%—90%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零售商长期占用供应商货款,会影响工厂的资金回笼,一旦供应商倒闭,零售商的经营也必然受影响;即使供应商生存下来,为获取利益供应商或会降低产品质量,或会变相涨价,最终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专家指出,“商务部拟订新办法,总体上是规范市场,兼顾了供应商和零售商双方的利益,是一个积极的事情。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其历史意义,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对供应商和零售商双方的压力和激励,来达到让双方都能找出各自存在的问题,练好“内功”。    
                               本报记者 喻寒松  实习生 徐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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