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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货款不容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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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简直无法交易,货只要送到商场,就是商场的了,送去的商品再畅销,货款几个月也拿不到。”这些天来,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每天都要接到供货商这类的投诉,处在弱势地位的广大供货商对当前市场经营环境既无可奈何,也无法忍受。许多供货商货款无故被一些商场长期占用。
合肥一家商贸公司老总,一直为他们的100多万元货款要不回来急的团团转,公司与省城这家商场合作多年,每年400至500万元的产品由这家商场卖出。以前,双方按照合同准时送货,定期结帐,合作非常愉快,大半年前,情况有了变化,商场付款开始拖拉,这几个月货款却一分拿不到。
今年七月份,10多食品供货商联合向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投诉,说省城一家超市,平均欠他们每户货款在50万元左右,拖款时间大部分已有半年。这些年,城市大街小巷到处都是门面,商店星罗棋布,许多商场、超市利润空间狭小,有些零售商场根本无钱可赚,按商家常规讲,商场利润应当以营业为主,但现在却以商品进店,从供货商那里收取各项名目繁多的杂费为主要经济来源,有的零售企业以供货商货款为周转资金。有人算了这笔帐,一家商场如果有2000个供货商,每一个月拖欠一户供货商1万元,商场就能得到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如果平均每户10万元被占用,再拖欠几个月,对商场来说,这笔费用将触目惊心。于是,许多商家想方设法圈地开店,吸纳供货商入场,采用这种方式滚动发展。
零售市场进入全面开放以后,国内许多大型零售企业更加有理由和必要加快速度扩大商圈,有些资金雄厚的零售企业,按计划一步步稳健扩张,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回报。有些零售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圈地,再圈钱,利用新开设的商场、超市招揽供货商进店,收取供货商进店费、货架费、堆头费、促销费、店庆费、宣传费、活动费等等,这些不合理的收费,有的商场竟达38种之多,许多零售商在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供货商货款就是商家发展首先占用资金。
百货供货商周先生说:“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一直都是不对等关系,现在不仅是“霸王条款”的问题,而是货被商场卖掉了,货款收不回来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很多超市、商场都有意或无意识的拖欠货款,零售商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而且越刮越烈,这使我们供货商感到特别惧怕。”
然而真正令供货商惧怕的是一些商场、超市经营不善,关门倒闭。这对供货商来说,未结算的货款几乎就是打水漂了。前些时候合肥百惠超市关门息业,近百名供货商只能索取一些陈旧货架与物非所值的杂物充当货款取回家。还有些超市经营不善,实质上已经名存实亡,欠供货商几百万元货款早已无法兑付,商场老总每天靠编故事打发前来索债的供货商们。
有几位多次因商场倒闭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供货商认为;有一些商场、超市缺乏诚信经营意识,有些商场老总甚至在商场开业之前,就已经做好商场倒闭的准备了,他们完全靠供货商货款来启动商场或超市的运作,在资金发生困难,无法运作情况下,随时都准备挟款潜逃,这种有准备、有意识的坑蒙拐骗供货商,让供货商防不胜防。一些商家不是不知道,供货商货款长时间不能兑付,资金无法周转,他们经营必然陷入瘫痪,有些企业无法维持,只能倒闭。这将影响到行业及社会的稳定。
当前商品流通领域中,零、供之间这种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直接伤害的是供货商,最终伤害的还是消费者。供货商也要谋取利润,他们提供商品进店时也必然会考虑到商场这一块费用,水涨船高,商品供货时价格高了,零售价格也自然会上去,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埋单。
这种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还伤害了资金链和生产力,许多供货商背后,也拖欠着众多生产资源供货商和企业的资金,资金拖欠一环套一环,形成拖欠链条。一家起不动,多少家就陷入瘫痪。索债也是要付人力、时间与其它成本的,无效的劳动将使更多的供货商疲惫不堪。
7月27日,安徽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12部委厅局联合按照商务部、中宣部等11部委下发的〈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目前,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按照省商务厅工作安排,开始对全省各零售企业拖欠供货商货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这次行动为期一年时间,安徽省供货商协会将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核实后,提交给有关厅局部委,并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
零供之间“霸王条款”、零售商无故拖欠供货商货款,反映了我国市场法规尚未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契约自主并非契约至上,契约必须受到法规的约束,那种认为契约至上,市场经济不需政府调控,政府不应参与、干预的观点,既脱离当前零供关系现实,又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这一次政府直接参与对市场经营中不规范行为进行干预与整治,体现了政府对营造正常、健康、和谐、有序地市场经营秩序的决心。市场经济必然越来越完善,零、供之间拥有真正公平交易的环境也会为期不晚。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20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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