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协会
协会公告
行业新闻
会员中心
成员分网
网上商机
法律法规
投诉留言
联系我们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与支持!
您的位置:
商务部将整治不公平交易 改变零供关系强弱对比
点击次数:5910
商务部将整治不公平交易 改变零供关系强弱对比
在金融危机和拉动内需的背景下,为了应对销售压力,零售商纷纷展开大幅度的降价促销,而向供应链上游逐步转移的促销成本,将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推上了火山口。
8月2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论坛上表示,商务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总结《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政法规。
“不客气地说,确实出现了个别零售企业依靠自己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使供应商做了一些不情愿的让利配合,导致零供关系紧张。”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供应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寒冰告诉记者。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以及社会资源研究所等3家机构联合发布的首份《中国供应商生存现状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92.38%的超市供应商在进入超市等零售卖场时,无力与零售渠道商讨价还价,在商品进入零售渠道销售的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此次由商务部牵头,指导行业协会推广的《零供购销合同范本》,将明确零供双方之间公平、合理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同时,还将研究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从零售商盈利能力和资金用途等方面,发现潜在风险,及时制止不稳定因素蔓延和风险发生。
不情愿的零供配合
《调查报告》显示,92.38%的超市供应商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而零售商占有渠道优势,中小供应商不得不依赖零售商实现终端销售,缺乏议价能力。
在《调查报告》中,近8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零售商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强行压低价格的行为,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供应商的销售额减少。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常被比喻成鱼水关系,“合则两利、斗则两败”。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销售,商家纷纷展开大幅度的降价促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零售企业削价竞争加剧,某些零售商的促销活动甚至低于成本价,而这些促销成本最后往往由供应商买单。
房爱卿认为:“要避免由促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一方承担,同时要坚决制止虚假促销,保障促销产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早在今年3月,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常务理事会上曾提出了在会员中开展零供公平促销活动的倡议。
然而,谈判桌前的共识无法化解现实经营过程中的矛盾。
“零供企业之间的很多矛盾,往往最先来自于双方最基层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然后逐步升级成企业之间的矛盾。”物美控股集团董事长吴建忠说。
零售商与供应商往往在促销人员进场费、货品信息透明度等问题上产生分歧,供应商往往在争议中处于弱势。
改变零供强弱对比
“零供关系是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标志,也是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更事关零售商和供应商长远发展的战略。”在房爱卿看来,二者之间出现的“店大欺客”、“客大欺店”问题,都必须要解决。
杨寒冰的观点代表了部分供应商的想法:“保证产品质量、及时供货是供应商的首要责任,配合零售企业搞好市场促销,是我们的义务。而零售商的第一责任,应该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坚决取消合同外收费,遇到问题与供应商在平等的前提下共同协商。”
由于零售商特别是大型零售商目前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改变目前零供矛盾的主动权更多地掌握在零售商手中。
“要彻底解决零供之间的矛盾,首先从零售商开始,应该遵守一些规范制度。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但是在准时、准确的付款和严禁乱收费的问题上,要有制度上的保证。”物美控股集团董事长吴建忠认为零售商应该加强自律。
而沃尔玛中国区高级副总裁王培则表示:“沃尔玛将严禁合同外促销,不合理收费,在规范合同的过程中听取供应商的建议,在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前提下,加强双方在合作公平方面的多渠道沟通、协商与合作。
“现在的市场竞争已经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产业链的竞争,供应商与零售商承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上起到相互关联的重要职能。”在房爱卿看来,双方的合作程度决定着产业链发展、产业链的增值能力。”
在缺少严格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滥用优势地位是零供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正在制定中的法规,旨在修复零供矛盾,增强零供企业诚信经营,风险共担,责任共负,互利共赢。同时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促进零供关系合理、透明和可预见。
此外,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有效整治违规资金,加强企业信用教育,强化效用的约束力,统筹建立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7月份全国50家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7.49%,增速相比去年同期下滑4.33个百分点,明显低于6月份下滑幅度。
今年前7个月零售额累计同比增长12.36%,比去年同期降低9.59个百分点,但同上半年相比提升了0.95个百分点。
其中7月份服装类、日用品类、金银珠宝类和家用电器类同比增速均不及去年同期水平,同比分别下滑了3.52、4.13、16.19和12.76个百分点,但增速比上半年分别加快1.94、8.6、2.3和6.18个百分点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0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备案号:
皖ICP备19020090号-1
网站管理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六区信地物业三楼 邮编:230001
电话:0551-62106888 传真:0551-62106888 管理员邮箱:ahsghs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