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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商品供销合同六次修改十月起将推出统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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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首列反商业贿赂我省有望从10月份起,启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供销合同,届时,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交易都将以此为蓝本,交易的各种费用和程序都将有明确规定。据透露,《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的示范文本经省商务厅、省工商局6次修改,目前已基本定稿,最快会在10月份推行。 

  与以往的交易合同不同,该示范文本首次将反商业贿赂条款列入其中,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借助推行《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之际,全力杜绝商业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本报记者刘晓虎 


进场费用多达50余种 

    在我省零售行业内部,供货商的商品要想进入超市就必须与零售商签订供销合同,相关的费用在合同中一一列出,各家超市的供销合同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所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尽相同。对于合同中诸多的不平等条款,供货商即使有一肚子怨言也只有被动地接受。 

    合肥龙力商贸公司总经理郭臻彭在合肥从事多年的副食品生意,年销售收入约400万元,而他每年要向各大超市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10万元。不过,在郭看来,这10万元的费用已经是非常少的了。由于是很多超市的老客户,龙力商贸所交的费用远比一些新代理商少得多。 

    据了解,目前省城一些超市对供货商强行收取的各种费用多达50余种,如品牌进场费、上架费、价签费、条码费、堆头费、宣传费、合同续签费等,一般一个新产品进入超市所要交纳的各种费用约占其年销售额的10%。 

    而这些费用的收取,各家超市没有统一的标准,“交费弹性非常大”,往往由超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说了算,供货商为了抢占有利铺位和少交各项费用,只要和该负责人搞好关系就行了,而这种关系的维系“通常都是私下用金钱铺路”。 

    “合肥市场一直都很乱,商业贿赂无所不在。”郭臻彭说,商业贿赂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贿赂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剑指”商业贿赂 

    7月14日,省工商局、省供货商协会等邀请了省城十多家零售商负责人,就《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的第六稿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该示范文本草案中,除对进货、验收、商品保管、退换、对账、结算、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外,还首次在合同文本中列出了反商业贿赂条款。 

    据了解,《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商务厅委托安徽省供货商协会起草,参考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旨在规范零供双方购销合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流通市场秩序。 

    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告诉记者,《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草案)》今年2月28日正式在网上公布,通过汇总各方建议,省商务厅和省工商局已对该示范文本修改6次,按照目前的进度,很快就能定稿,最终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正式联合发文,最快能在10月份实施。 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如供货商向超市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特殊商业待遇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超市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供货商的商业合作,违约责任由供货商承担;超市不得代扣其他款项,不得强行扣除费用,一切不合理费用不得向供货商收取,合同未约定、供货商未同意的费用,超市不得扣收。 

    商界人士认为,要根治商业贿赂这颗市场经济的“毒瘤”,除了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切实增强打击力度。     

    进场费该不该收? 

    进场费问题一直是省内所有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最为敏感的话题。据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将超市收取的进场费认定为商业贿赂,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我省公布的供销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对进场费做任何界定,有关进场费收与不收,目前在我省还存在较大争议。 

    邓修全不久前调查全国10多个大城市后发现,明确表示收与不收进场费的城市各有一个,还有一个城市规定收取进场费必须得到供货商的同意,其余八九个城市没有明确规定。邓说,我省零供双方各持一词,进场费的收与不收尚需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昨天,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进场费属商业违规收费,是构成商业贿赂的主要因素,我省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取消该项收费,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刘晓虎)     

    ■新闻附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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