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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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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稿
甲方:(供货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安徽省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品购销交易中的相关事宜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
1.    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      甲方必须是独立法人或合法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3.     商品价格应体现公开、合理、合法以及地域性特点。经双方协商确立进销价格。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促销、特价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4.   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说明书。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5.  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回收。
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准执行,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查明原因,追究造成质量问题一方的责任。所有商品质量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检、查验。
第二条   .法人或签约代理人
1.            双方法人是承担本合同相关责任的主体。其签约代理人必须具有法人授权资格。本合同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附件、补充协议均视为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       双方如变更或撤换法人、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并将新的法人或代理人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供货
1.   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72小时将征订单发至甲方。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它形式。
2.   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   甲方在接到订单24小时内全面履行订单程序,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订单,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
4.   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须加盖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可有效。
5.   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 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 , 乙方有权拒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甲方有权举报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经营合同外的乙方商品。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1.   甲方接收订单列明的商品,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2.   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即移交给乙方,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也自交验时起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货到后24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产地、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特殊情况下无法在12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必须出具收货待验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   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供货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限制。
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第五条        商品促销和退换货
1.   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周转和销售。
2.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活动,同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
3.   双方必须就促销目的、方式、时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印制促销海报、提供媒体宣传、促销场地、堆头、专柜广告宣传等要求。
4.    对(1)商品质量问题;(2)甲方提供伪造过期证件;(3)残次商品;(4)临期(半个月为限)或过期商品。乙方要求甲方退、换货,甲方必须及时办理。
经双方协商,(5)对滞销问题;(6)时令性商品、促销商品。 乙方要求甲方退、换货,甲方应该积极配合。
5.   乙方退、换货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回所退商品时,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须通知甲方,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
第六条 对帐与货款结算
1.   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 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期结算货款,铺货为   日
2.   采用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必须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
(1)   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  次,具体对帐日期为每月   日。对帐日期3日,甲方应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标明数量及数额的《商品对帐单》结算,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2)   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10日  B.15日   C. 30 日  D.45日   E.其它
3.   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协议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   乙方应建立顺利、便捷、有效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持《商品对帐单》及增殖税发票,乙方应足额支付货款。
5.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齐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货款。对不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有欺诈嫌疑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严重者向合同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可以责令其立即支付供货商货款,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封帐,限制资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损失。
6.   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 (2)转帐支票 (3)电汇 (4)其他
7.   乙方可以在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同时乙方需出具与之对应的,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
8.   本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续签不得收取续签费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如因甲方或所属供货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反商业贿络
1.   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行贿,索贿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2.   如甲方向乙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特殊商业待遇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商业合作,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3. 如乙 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要求,甲方有义务及时举报,乙方应给予保密,同时双方均实行商品交易岗位轮换制。 对无视商业道德的双方违规违纪人员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   本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关系。
3.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允许,与乙方无关门店供应甲方商品,否则乙方可以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4.   因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5.   因其他原因一方需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待双方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合同自行解除。
6.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指乙方住所所在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必须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迟交货款的万分之5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交纳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累计5次延迟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5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由于甲方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乙方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阻碍清理帐目与货品。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2.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合同
自动顺延一年。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   本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5.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地址:                     地址: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    起草  
                                       20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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