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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第6期 会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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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法律咨询热线0551-4670519   4664700:
解答:本会法律顾问 郭雪礼律师
1、某会员咨询:到目前止,某商场已经两三个月未与我们结账,据说是该卖场规矩,春节前后一个月不对账、不结账,这种自定的规矩是否合法有效? 
郭律师:首先,商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结帐和付款,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过春节等理由而拖延付款。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商场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由此可见,商场上述做法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2、某供应商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今年元月一日实施,我们公司与长期员工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一些临时促销、业务兼职、保洁等流动性大的临时人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郭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鉴于临时促销员、兼职业务员或者保洁员等劳动者工作的临时性质,可以根据该法第五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规定,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处理,这样既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又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某供应商投诉:我们公司去年从一家连锁超市退场后,超市要求三个月以后才与我们结帐,我们按期来结帐时,对方扣了我们今年春节的节庆费和剩余货款20%的清场费(实际上我们已经半年都没在此超市销售了。合同中也没这一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郭律师:既然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相关内容,而且你也已经半年不在此超市销售,那么该连锁超市扣除春节节庆费和所谓剩余货款20%的清场费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且该超市结帐的时间也违反了国家五部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60天帐期的规定。
4、某供应商投诉:合肥一家连锁超市,经常以3~6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我们供货商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贴现利息,我们如果拒绝,超市则继续拖欠,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郭律师:首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该超市以3-6个月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其实际上就是变相延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否则供应商有权予以拒绝。如果超市坚持按照上述方式付款,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如果超市继续拖欠,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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